(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近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聂某某(女)自2014年8月1日起入职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会所”),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万元。
2021年9月7日,聂某某通过微信向其单位所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报告,微信聊天截图显示,“你把我的辞职报告签好,我的退伙手续办完我就滚,您告诉我,今天我怎么交接,您不是说我明天不用来了吗”等内容,所长口头回复需要时间找寻其继任者,此后聂某某继续在其单位工作。然而,时隔三个月之后,会所于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聂某某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22年1月13日,聂某某向北京丰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万元;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工资差额12.65万元;支付合伙人利润分配权益3.7万元,共计112.35万元。2022年4月25日,丰台仲裁委员会裁决:会所支付聂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万元;驳回聂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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