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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仓储费如有约定就按照约定的金额来计算,但法院如认为仓储费过高,也可以酌情调低。如下面这个案件中,法院就酌情调低了仓储费。
判决书节选:
关于定作公司是否应向承揽公司支付仓储费的问题。承揽公司、定作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明确约定,如定作公司需推迟本合同所列部分或全部货物的交货日期,则定作公司必须提前三天书面通知承揽公司,承揽公司在接到定作公司通知后即对推迟交付的部分或全部货物进行库存,同时收取一定的库存费,库存费的计算方法为:实际库存货物金额的1‰/每天×实际天数(但若实际库存时间在十天之内则不收取库存费用)。由上述约定可知,定作公司知悉若系因定作公司的原因导致货物发生推迟交付,承揽公司会发生仓储损失,故法院对承揽公司主张定作公司支付仓储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仓储费的计算基数,本案认定的损失170465元实际系承揽公司库存货物的金额,故应以170465元作为计算仓储费的基数。关于仓储费的起算时间,《购销合同》约定的最后交货安装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4日,还约定定作公司推迟交货须提前三天书面通知承揽公司,故现承揽公司自2018年12月21日起算仓储费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上述《购销合同》约定的库存费用标准过高,应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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