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资料图】
西丰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
电信网络犯罪案件
被告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被告人孙某通过某境外软件联系到一名黄姓男子。在明知该黄姓男子收购的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前提下,孙某仍找到其朋友任某、刘某、靳某等人帮助黄姓男子办理银行卡及配套手机卡。后孙某将办理的银行卡和手机卡共计17套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给“上家”用于支付结算,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近6000元。
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孙某、孙某某、王某某、任某、张某、靳某、刘某等人的共计17张银行卡资金流水贷(入)金额达人民币1100余万元;孙某的中国银行卡资金流水贷(入)金额100余万元,且该卡用于转移被骗资金2万元。
裁判结果
西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等,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官提醒
1、电信网络诈骗就在身边,每个人都是潜在被骗群体,必须增强反诈意识,保持头脑清醒,理性消费和投资。
2、不贪图小便宜,不出借、出租、出售、转让自己的银行卡和电话卡。
3、安装、注册使用国家反诈中心APP,保护自身及家人的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转自:西丰县人民法院
来源:辽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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