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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份刑事裁定书透露,贿选拉票的河南嵩县原县委书记刘培中减刑被驳回,此前他曾获减刑四次。2006年,在洛阳市委换届选举期间,刘培中套取、索要款物近百万元,后以赠送土特产、购物卡、现金等方式实施贿选拉票。
2010年3月11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新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培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述刑事裁定书透露,在刑罚执行期间,刘培中四度获得减刑:2012年6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8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6年9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9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去年,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对刘培中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经法院审理查明,刘培中在服刑期间,虽然认罪悔罪,但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另外,刘培中因违规被罚分四次。因此,对刘培中不予减刑。
此前“清风洛阳”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案例警示文章透露,刘培中,2001年9月任嵩县县长,2004年1月任嵩县县委书记。2006年下半年,在洛阳市委换届选举前以及在推荐考察期间,刘培中为达到其进入市委领导班子的目的,精心组织贿选拉票活动。
刘培中煞有其事地召集替他拉票的人员开会说:“这次洛阳市委换届,我有机会。让你们来提供一些服务,我们一定要稳当一点儿,把事情办好。”
在换届选举期间,刘培中套取财政资金95万元,向下属索要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8.168万元,采取统一调配、分头发送的办法,以赠送土特产、饮料、月饼、白云山观光特邀券或名贵烟酒、购物卡(券)、黄金首饰、现金等方式,实施贿选拉票。
2006年11月22日,新一届洛阳市委班子考察人选情况公示,刘培中名列其中。在公示期间,广大党员干部对刘培中贿选拉票的问题反映强烈,洛阳市委研究推荐使用人选时决定,对刘培中不予推荐使用。
据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7刑更3124号刑事裁定书显示,2002年至2007年1月期间,刘培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49起(503.695万元人民币、1.6万美元、一尊金佛);2004年至2007年3月,受贿6起(11.15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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