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6日讯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5号)。2023年3月,河北证监局对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唐山银行”)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存在五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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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山银行内部相关“营销指引”中对基金推介的话术设计不规范,部分用词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二、唐山银行部分支行从事基金推介工作的员工和实际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三、唐山银行基金产品准入委员会未包括产品研究人员及合规风控人员。
四、唐山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的专门合规风控人员未满足独立性和有效性要求,且未按照内部制度对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监督和现场检查。
五、唐山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未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规章进行修改。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对唐山银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河北证监局指出,唐山银行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增强合规管理能力,执行合规管理要求,强化人员资质管理,并于2023年4月30日前向该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相关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下为原文: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5号)
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我局对你行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行内部相关“营销指引”中对基金推介的话术设计不规范,部分用词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列禁止性行为。
二、你行部分支行从事基金推介工作的员工和实际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销售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三、你行基金产品准入委员会未包括产品研究人员及合规风控人员,不符合《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四、你行基金销售业务的专门合规风控人员未满足独立性和有效性要求,且未按照内部制度对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监督和现场检查,不符合《销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五、你行内部管理制度未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规章进行修改,不符合《销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现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你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行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增强合规管理能力,执行合规管理要求,强化人员资质管理,并于2023年4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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