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全国两会系列评论
▲资料图。上海流浪狗基地。新京报记者 王嘉宁 摄
(资料图)
我国地大物博,动物资源丰富,但与之不相匹配的是,在全国各地,我们的动物管理却一直欠缺一定的规范性。
如在伴侣动物方面,犬猫的法律定位是“非食品原料”,即间接禁止食用。但在实际上,其却容易被异化为“食品原料”的行政定位。在“食品原料”的行政定位下,国内存在非法偷盗毒杀猫狗肉现象,因此而发生的人身伤亡、食品安全事件屡见报端。
在对动物的虐待虐杀方面,执法方面流行的假定是,法律所禁止的暴力仅限于针对人的行为,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确将虐待和虐杀动物一类行为视为法律所禁止的暴力。对于在公开场合虐待虐杀动物的行为,仅有少数被以“寻衅滋事”案受理。
但实际上,动物类公益损害严重危及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比如,非法进行野生动物交易,乱捕、乱杀、乱吃野生动物,造成人畜共患病疫情频发,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破坏;个人对各类动物的虐待虐杀,破坏善良风俗,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等。
动物类公益损害日益严重,与之相关的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善良风俗、人身安全等公益保护机制尚不健全。
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准达成国际共识,即“看这个国家的人们是怎么对待动物、女人、老人和弱者(甘地语)”。因此,着眼于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结合依然严峻的防疫形势研究,我认为,目前需要将所有涉及动物的公益损害案件(简称动物类公益损害案件)一并纳入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在进一步阐述我的建议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国内的公益诉讼现状。
目前,我国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六大领域,而其他的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新领域则依据《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开展。
在动物类公益损害案件中,目前纳入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是,野生动物保护和网络传播虐待动物信息。猫狗肉非法产业链、虐待实验动物和不规范实验、公开场合虐待虐杀动物、邮寄活体动物等尚未纳入公益诉讼的受案领域。
从法律上看,猫狗肉非法产业链、畜禽私屠滥宰横跨“食品药品安全”法定领域和“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
首先,无法检疫检验的猫狗肉和必须检疫检验而未检的畜禽肉威胁的是食品安全。
其次,筑牢人民健康公共卫生安全防线、防范化解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已经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更加全面细致地对防疫活动进行了规范。动物防疫领域的案件也归于“公共卫生安全”公益诉讼新领域。归于“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公益诉讼新领域的还有猫狗私自繁殖、邮寄活体动物、违规进行动物实验等。
实际上,将淘汰的实验动物向消费市场售卖,很可能是一个屡见不鲜的公开操作。违规使用、随意带出、随意丢弃实验动物等现象也非常严重。例如,某医学院用大量狗做实验后随意丢弃,而每年200只实验用活犬均来源于猫狗贩子偷盗的黑色产业链。
上述所有动物类公益损害行为,同时也是严重的虐待虐杀行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畜牧法》《铁路法》《网络表演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等等相关法律和检疫标准都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了负面评价。
2021年1月28日,最高检第八检察厅提出,突出办理包括网络传播虐待动物等有害信息在内的新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这是动物类公益领域的重大突破和里程碑。
而公益诉讼检察作为一项全新职能,逐渐形成了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在法定领域和依法拓展的新领域内,为公共利益保驾护航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和充分肯定。
故而,我建议将动物类公益损害案件一并纳入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明确环保、动保、消协等相关社会组织就动物类公益损害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撰稿 / 赵皖平(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编辑 / 刘昀昀
校对 /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