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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2月22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近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任建勇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现场监督。
案件事实显示,1998年12月18日21时许,罪犯任建勇和胡某、王某、张某受许某邀约前往老河口商场舞厅摆平事端。许某上楼查看舞厅情况,任建勇、胡某、王某进入老河口商场对面巷道,张某与同样受许某邀约而来的李某、王某某在附近分散站立等候。此时,曾与任建勇发生矛盾的被害人邹某某恰好路过该巷道,任建勇遂持其随身携带的自制单管猎枪朝邹某某头面部开枪,致邹某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任建勇随即逃离现场。次日,任建勇外逃并化名李新民在广东打工。2019年10月23日,公安人员将任建勇抓获。
2020年12月17日,襄阳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任建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任建勇上诉后,湖北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任建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任建勇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其不思悔改,为报复泄愤在公共场所开枪致一人死亡,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对任建勇死刑的刑事裁定。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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